医疗机构或被要求不得擅自配置大型医疗设备
国务院法制办4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防止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械补医”。
送审稿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配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评估,规范其使用行为。
根据送审稿,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